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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七、规划监督专项检查要点

八、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九、人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十、绿色建筑专项检查要点

十一、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要点

十二、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检查要点

十三、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检查要点

十四、地方标准执行专项检查要点

七、规划监督专项检查要点

序号

检查项目

类别

检查内容

7.1.1

工作目的

检查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划许可。

7.1.2

工作方式

在事后检查环节, 依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设计总平面 图),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相关图纸表达内容进行逐项比对,核查其是 否符合规划许可。

7.2

检查内容

7.2.1

总图位置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中各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定位与《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所附总平面图中是否一致,主要体目前以下指标:

1. 各建筑物、构筑物的角点坐标;

2. 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

3. 各建筑物、构筑物退线距离: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 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线、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 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4. 各建筑物、构筑物退界距离: 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 的距离。

7.2.2

单体数量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中体现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与《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所列是否一致。

7.2.3

建筑规模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规模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是否一 致。主要体目前以下指标:

1. 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项 目总建筑面积、各单体建筑面积、住宅项目住房总套数;

2. 核算建筑单体各层建筑面积之和是否符合单体总建筑面积。(前提: 需要求设计院提供建筑单体各层建筑面积明细表)

7.2.4

建筑体量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体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设 计总平面图是否一致。主要体目前以下指标:

1. 总平面图所标建筑高度, 建筑立、剖面图所示建筑高度; 2. 总平面图所标建筑层数, 建筑立、剖面图所示建筑层数; 3. 有退台或各层外轮廓有变化的建筑物,轮廓变化位置。

7.2.5

使用性质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功能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 一致, 主要为:

1. 设计总说明所注使用功能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表中建筑 单体的“项目性质”、“备注”等明细内容比对;

2. 建筑各层平面图所注使用功能与规划许可各层平面图标注的使用 功能比对。(前提: 需对照规划许可存档图纸或要求设计院提供与申报 规划许可一致的图纸)

7.2.6

建筑立面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风格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 基本一致(前提:需对照规划许可存档图纸或要求设计院提供与申报 规划许可一致的图纸),主要为:

1. 各朝向立面造型,如立面装饰元素、门窗形式等;

2. 各朝向外立面材质;

3. 各朝向外立面色彩。


八、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序号

检查项目

类别

检查内容

8.0

编制说明

8.0.1

本消防事后检查要点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51 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特殊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

8.0.2

2021 年 3 月版《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未包含 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我市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和审查等工作的依 据。以上既有的非特殊建设工程参照执行时,需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法 规合理评估后, 注明采用的技术内容和条款。

8.1.1

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A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面积不大 于 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A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 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 的单层丙类厂 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

B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A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 多层丙类仓库,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 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B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4.00h。

B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B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序号

检查项目

类别

检查内容

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 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 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 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 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 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 防火隔墙分隔, 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 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 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序号

检查项目

类别

检查内容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 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 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 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 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 的建筑面积内。

7 “— ”表明不允许。

B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表 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序号

检查项目

类别

检查内容

注: 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 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 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 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 ;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 2000m2 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规定。

8 “—”表明不允许。

A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憩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 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憩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 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B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 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A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室室、休憩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憩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A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 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 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


序号

检查项目

类别

检查内容

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 1 乙类厂房与重大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不宜小于 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 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 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相邻两座高度一样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 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 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 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 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 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 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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