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问答27:开标后发现询价文件国标年份写错需重新组织采购吗?

内容分享2周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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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27:开标后发现询价文件国标年份写错需重新组织采购吗?

1.请问开标后发现询价文件里面的国标年份的确 写错了,但投标的供应商都响应了该标准,没有供应商因本条款废标,需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吗?

回答:

一、询价文件中技术标准年份写错但所有供应商均已响应的问题,一般不需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是否需要重新采购,关键取决于该错误是否属于“实质性”错误,以及其是否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只有采购文件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才必须重新组织采购:

1)存在 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

2)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 (如引用已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具体情形分析

情形一:无需重新组织采购(多数情况)

如果国标年份错误属于非实质性笔误,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错误标准不涉及现行强制性国标要求;

2.所有供应商基于同一错误标准响应,竞争基础一致;

3.无供应商因此被判无效响应。

法律结论:该错误未影响采购公正性,不属于法定重新采购事由。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但应在签订合同阶段通过补充协议纠正标准,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情形二:必须重新组织采购

如果错误导致:

1.引用了已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2.错误标准将使采购标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

法律结论:属于”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评审小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采购人确认后必须修改询价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否则合同无效且将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在询价文件中的国标年份错误未对投标供应商的响应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未导致废标的情况下,无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合规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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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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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 读者

    一般情况下,修改的多是强制性条款,否则就没必要废旧立新。

    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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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抽一起抽- 投稿者

    收藏了,感谢分享

    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