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法律文本有效翻译?教你学习翻译适用与变异论的策略

如何对法律文本有效翻译?教你学习翻译适用与变异论的策略

立法文本翻译中适应与变异策略的运用及谬误探究——以新《食品安全法》非官方英译本为研究对象

立法文本翻译中适应与变异策略的运用及谬误探究——以新《食品安全法》非官方英译本为研究对象

北京工商大学 杨怀恩 刘云龙

摘 要:顺应论由Verschueren提出并逐渐发展,近年来引入到翻译领域。能否运用翻译适应与变异策略对法律文本有效、对等地翻译,是本文主要研究的课题。在简要综述相关理论发展和评议的基础上,本文借助一些社会研究机构新近发布的我国《食品安全法》修订版的不同译本作为语料库,并援引其他语料库、词典解释等,由术语选择、词语搭配到句子结构逐级分析论证该翻译理论在法律翻译层面的可适用性,探讨理论运用并分析相关谬误,最后提议理论界尤其是法律翻译工作者高度重点关注法律翻译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政府层面需尽早出台官方规范译本,为依法治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提供智力支持。

关键词:顺应论 翻译适用与变异论 食品安全法 立法文本翻译

一、引言

近年来,法律翻译这一交叉学科因应于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而迅速发展。相关立法文本的规范翻译对于一国传播本国的法律文化、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显得不可或缺。为此,需要从法律翻译理论出发,寻求具有必定普遍适用性的策略方法指导法律翻译实践。从顺应论发展而来的翻译适应与变异论是近年来学界开始关注讨论的理论模型,本文以食品安全法非官方译本作为平行语料,对比分析,并对该理论的适用性进行探讨,并分析谬误。

二、理论综述:顺应论、翻译适应与变异论

1.理论渊源与发展:翻译顺应论

翻译顺应论最早由Verschueren在其报告“Pragmatics as a Theory of Linguistic Adaptation”(1987)中首次提出,之后也有学者(钱冠连,1991:61,马萧,2014:1)将之称为适应论。该学说以全新的视角去理解和诠释语言使用,1999年Verchueren撰写的Understanding Pragmatics一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该理论。他认为,语言使用是一种社会行为,考察语言使用必须从认知、社会、文化的综合角度将语言现象与其使用联系起来。其语用综观论思想始发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形成于90年代中期,完善于90年代末期(戈玲玲,2002:9)。语用综观论的基本理论区分了两种语言学,即语言资源的语言学(Linguistic of language resources)和语言使用的语言学(Linguistics of language use),前者构成了现代语言学各个分支学科,后者即是对语言使用的一种语用综观(a perspective on language)。这一观点对翻译研究具有很大的启示。语言顺应论是语用综观论的核心内容,该理论从认知、社会和文化的综合功能视角对语言现象及其运用的行为方式进行描述和阐释,认为使用语言的过程就是在不同意识程度下为适应交际需要进行语言选择的过程。语言使用者之所以能够在语言使用过程中作出选择,是由于语言具变异性(Variability)、商讨性(Negotiability)和顺应性(Adaptability)。变异性指“语言具有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商讨性指“语言选择不是机械地严格按照规则或固定地按照形式–功能关系作出,而是在高度灵活的原则和策略的基础上完成的”;顺应性则指“语言使用者能从可供选择的项目中作出灵活的变通,从而尽量满足交际的需要”(马利,2011 :70)。

在语用学领域,Verschueren的语用学观点不同于以往Austin(1962:98–101)的言语行为理论,后者将言语行为分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而Searle(1969)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的五分法,即间接言语分为断言类(又称阐述类)、指令类、承诺类、表态类和宣告类。笔者认为,Verschueren的语言顺应论是从更加宏观的层面论证语言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交互关系,强调语言使用者主体的选择性,所立论的角度更加独特,站位要高于Austin和Searle这种在语言本身的研究层面。

有学者(张绍全,李晋妍,2016:105)认为,根据顺应理论,需从四个维度,即语境关系顺应、语言结构顺应、顺应动态性、顺应过程的意识程度来描述和解释语言的使用。语境关系顺应和语言结构顺应规定顺应的范围,即语言交际中语言和非语言因素的总和。顺应动态性指语言选择过程中语境和语言结构之间所做的动态顺应。顺应过程的意识程度指在语言的产出和理解过程中,所做的选择具有不同的意识。

Verschueren的顺应理论提出后,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如刘正光、吴志高(2000 :88)认为将“顺应看成一把万能的钥匙,以解释所有的言语运用,有运用过度之嫌”。杨平(2001:25)在指出顺应论的不足基础上,提出“关联–顺应模式”,认为按照此模式,语言使用过程是一个顺应关联的过程,即语言的选择和运用是说话人寻求关联——顺应关联语境的过程。

马萧(2014:3)在其专著《翻译适应变异论》中对Verschueren的翻译理论进行了延伸发展,旨在解释翻译中存在的变异现象,从而阐明翻译的本质特性。他认为,翻译变异是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翻译语境,也就是说,翻译变异是翻译适应引起的。因此,翻译适应性是翻译变异性的动因,翻译变异是翻译中不可避免的创造性策略。在翻译过程中只有通过变异性处理,才能使翻译在异域语境下达到成功交际的目的。周潇涵(2014 :148)随后对该书做出批判性评论,一方面她认为该专著符合学术论文规范,分析有条理,论证让人信服。她再次强调了作者的观点:翻译变异在翻译整个过程中贯穿存在,翻译适应是解决交际障碍的创造性策略,将研究问题限定在3个:(1)翻译变异现象是翻译的普遍性还是特殊性?(2)什么引发了翻译变异?语境因素如何影响翻译过程?(3)在翻译的过程中翻译变异机制产生什么作用?就此作者对应提出三种初步假设,并在后文予以详细论证。另一方面,她也建设性地提出了完善该专著的地方:由于研究方法是定性、描述性和以语料资料为基础的,因此具有必定的主观性,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对资料的选择和评判;此外,作为科学分析,还需要穷尽的、完整的论证依据的搜集整理予以支撑;平行翻译语料尚不完善,应以其协助佐证翻译变异,让人更加信服。

语言顺应论对翻译研究具有指导作用。伴随着翻译适应与变异的研究的深入,笔者认同一些学者(胡庚申,2004:83–100,勒振勇,2011:96–97)的主要观点,即译者在翻译过程的主体性或者称之为“译者的中心性”。译者是翻译过程的焦点因素(focus element),翻译的过程应该界定为译者的本能适应或选择。翻译不仅要顺应宏观上的社会、历史、文化、民族等语境因素,微观上的语篇、文体、风格等语言因素,还要顺应翻译中的各种主体因素,包括原作者、委托人、译审和读者等。

2.翻译适应与变异论在法律文本翻译中的适用

传统意义上,法律文本翻译作为一种专门用途英语(ESP)的表现,其应用理论延展自一般翻译理论,国内外学者从语用学的语言功能、对等理论、交际翻译理论、静态对等理论等多种角度都进行了必定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而目前,对于翻译适应与变异理论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运用的研究,已经有部分学者予以关注。吴琼(2005:36–69)以顺应论和翻译选择适应论为理论,研究立法语篇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发挥与体现,研究表明可以从句法、语义和语用三个层面考察译者主体性在立法语篇翻译中的发挥与体现。之后的研究吴琼(2009:108)提出,法律文本翻译时译文应忠实于原文,这是法律翻译者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在语言顺应论的关照下,译者翻译法律文本时,要全面思考相关因素,然后有意识地采用减译法、增译法和变译法等三种方法进行针对性选择与顺应,以使译文忠实于原文,成功地传达原文的法律效力。黄朝立(2010:89)认为,以语用综观论为视角和切入点来研究法律文本翻译,就是以一种全新的视角研究法律文本翻译,并对法律文本原语、译语的各个语言层次进行微观考察,这种方式有助于指导法律文本的翻译实践,阐释翻译现象。张绍全(2016:105)则提出,在顺应理论框架下,英汉法律文本的翻译须动态地顺应源语法律文本和目标语法律文本的语境、法律文化和语言特征,以实现英汉法律之间的有效交际。

笔者认为,翻译适应与变异的理论策略与对等、交际翻译等理论一脉相承,需要综合思考法律翻译的严谨性、语域性,做到源语与目的语文本含义的协同,使译入语读者在本国语言文化背景下理解原文的法律含义,确保法律效力。在这个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就需要综合思考原法律文本的立法目的、译入语语言环境中的对应法律术语(在没有相应对等词的情况下,需要翻译适应性变异实现语义功能对等)乃至法律社会文化等多重因素,合理运用两种策略才能确保译文的逻辑性、规范性和效力性。

三、理论例证分析:以新《食品安全法》为研究对象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不断深入,涉外立法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完善,法律文本尤其是立法文本的翻译研究工作的紧迫性就不言而喻。如何更加准确规范地将我国的法律文件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语文本并实现法律含义和效力对等,是法律翻译工作者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此,笔者以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版非官方英译本为研究对象,尝试阐释适应与变异策略的合理运用,可以较为有效地处理立法文本的翻译工作,同时也想指出一些翻译谬误恰恰是译者没有很好地顺应中文法律文本,期待国家层面可尽早出台更加规范的官方英译本,促进该法以及更多的中国立法更广泛地为西方法律人士知晓理解,为涉外经贸合作、法律交流等方面助力。

1.立法及译本现状调研

2015年4月,新版《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同年10月起已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基础上丰富完善的,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面对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与时俱进、应运而生的一部颇具公法性质的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具有里程碑意义。

笔者经研究发现,目前,全国人大官网英文版的LawRegulation Database(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尚没有发布2015版《食品安全法》,以“food safety law”为标题(title)搜索仅能查找到2009年旧版已废止的《食品安全法》,在Site Research的高级搜索菜单中以上述词组为关键词(keywords),也仅能查询到最新的一些相关英文新闻。在法律文本的官方翻译与发布层面,有待出现完善的新《食品安全法》的英语文本。

另一方面,对于该法律,在全国人大发布了中文文本之后,笔者发现国内外部分研究机构已组织翻译,相继发布了几份非官方英译本供学界参考,它们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版本:

(1)食品伙伴网(FoodMate Net)版本:该网站建于2001年,建设的宗旨是“关注食品安全,探讨食品技术,汇聚行业英才,推动行业发展”。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该网站已经成为国内食品行业最大的门户网站。该网站翻译中心的工作人员结合USDA 2009年旧版,经编研翻译了该法的新的英文法律文本。

(2)北大法宝(PKU LAW)版本:北大法宝是国内法学领域比较权威的学术网站。该网站第一时间也发布了一个学术非官方版本。

(3)万律(WestLaw China)版本:该网站目前已构建了“中国法律法规双语数据库”,宣称由专业律师以及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专家组成的编辑团队对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进行整理和归纳,也已经就新的《食品安全法》发布了该机构编译的非官方版本。

(4)美国农业部(USDA)版本:美国农业部(USDA)下属的外国农业服务(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部门设有全球农业信息报告业务,2015年5月,该部门工作人员发布了美国人翻译的该法律文本,强调该文本是非官方版本。

2.立法译本的比较评析

下文笔者将以该法的不同英译本为语料,选取部分条款的译本(按照上文介绍的顺序分别称为“译本1、2、3、4” ),从术语选择、词语搭配、句法结构角度进行横向比较分析,简要探讨顺应与变异策略在该立法文本中的一些运用及谬误。

2.1 术语选择

第91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译本1(2015:18):AQSIQ regulates safety of food imports and exports.

译本2(2015:29):The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shall conduc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safety of imported and exported food.

译本3(2015:18):State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uthority shall carry out supervision and adm inistration over the safety of imported and exported food.

译本4(2015:24):The state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dm inistration shall implement the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imported or exported food.

在此讨论该法条的法律主体“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译文。从四个译本可以看出,除译本1“食品安全网”版本翻译成缩略语AQSIQ外,其余3个译本类似,基本上都选择了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作为核心词。那么究竟哪种更加准确呢?笔者比较赞同后面的译法。AQSIQ的全称是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直译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该机构的行政职能覆盖面广,涉及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其中的两项职责。近年来,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部门合并精简,质检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重新整合形成了AQSIQ这种全职能的部门。所以从法律文本语义对等的角度看,笔者认为AQSIQ显然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上位概念,属于扩大式意译,并没有准确地顺应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如适用这种译法的法律文本必然会造成法律主体适用错误(指向性不够精准),而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则与原法条的含义完全对等。在“国家”“部门”的翻译层面,译本2、3、4应该说具有必定的变异性,state前置做定语或者of 接the state做后置定语,
department/administration/authority三个词语的选择基本上都是可以接受的,译者主体选择性在此发挥必定的影响。

2.2 词语搭配

笔者认为,单个词汇术语翻译是法条译本的基本元素,而词层之上的搭配(collocation)就体现出必定的语境意义和法律专业特点,准确的搭配翻译需要做到顺应与变异策略的综合运用。正如Sinclair(2004:29)所言,“实现语言地道性的是短语倾向(phraseological tendency),在这些短语中,词语往往同现并通过它们的组合(combinations)产生意义。在此就是搭配……”。法律英语中,术语的固定搭配受到这种专业用途语言特点影响,具有较强的规范性。

以上述法条为例,再探讨法条中的法律行为,即后半句“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译法。

译本1直接使用regulate the safety of food imports and exports,笔者认为作为法律英语这种译法不够严谨规范,不符合英语语言习惯,是典型的中式英语思维作祟下的不准确的翻译,换言之,也就是没有运用好翻译顺应变异论。一是从选词来看,regulate的含义按照英汉法律词典的解释,指的是“管理、调整、控制”。中文的法律规定包含的是“监督”与“管理”的双重意思,尽管按照管理学的释义,“管理”是所有的人类组织都有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由五项要素组成: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法拉尔,1982 :46),但是“管理”的含义中存在“监督控制”的意味。前文已述,法律英语追求准确、严谨,在汉译英的翻译中更需要将中文法规的全面意思直接表述出来,因此,笔者认为后几种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的表达比单独使用regulate的措辞含义更为完整;二是从搭配来看,regulate the safety的搭配也不常见,regulate作为“以规章制度控制管理”的含义,常见的宾语有conduct、expenditure、lifestyle等,往往是一些具体的事物,列如西方人会表达regulate guns for safety,但不会表达成regulate safety of guns。三是从语义上看,译文regulate the safety of food imports and exports的含义应该是“管理食品进出口的安全”,宾语落在了safety上,而中文法规的原意强调是“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因此,笔者认为后两种the imported and exported food的表达更加准确。这种细微的差别需要译者仔细斟酌语义后做好译文的词语搭配选词和排序,避免翻译不完整或者翻译错误,影响法律文本的效力。

其次,对于“实施”的选词,译本2选择conduct,译本3选择carry out,译本4选择implement。在法律英语和本语境层面,笔者认为译本2和译本3更优。理由是conduct的含义中包含有“操纵;管理;主持;经营”的意思,carry out这个动词短语作为普通英语,《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 (杨镇明,2004 :267)给出的英文解释是to do something that needs to be organized and planned,《英汉法律双向词典》 (何高大,2002:80)列出“贯彻,执行,实施”之意,没有太严格的宾语语义和搭配限制,implement的含义根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 (金圣华,2009:1023)强调“使(某事物)生效;履行;实施;贯彻” (第4版),元照英美法词典对implement的搭配一般是履行承诺、实施法律法规,可以说这种动宾搭配更为具体受限,“实施”监督管理的短语使用普通英语中的conduct或者短语动词carry out在此显得更符合英美native speaker的话语习惯。

此外,关于介词的搭配选择,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or后面接of(译本2、4)还是over(译本3)更合适呢?这个问题再次体现出译者的主体性。分析本语境,of和over都未尝不对,但笔者认为,翻译尤其是法律翻译往往就是通过这种词语搭配的选择看出译者水平的高低,倾向于over的选择更优。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杨镇明,2009:1419)的解释,over作为介词包含“能控制,有权威”这层意思,给出的例句是“He ruled over a great empire. (他统治着一个大帝国。)”而of表明的就是一种所属关系,没有这种上下级控制的意味涵盖其中,从法律深层次的语域(register)来看,over更好地顺应了立法者所强调的“监督管控”之意。通过对绍兴文理学院构建的“中国法律法规平行语料库”中over词语使用情况的检索,发现以往政府法律文件中表明这种“监督”含义的搭配在翻译中也较为常见:

1. 各地方务必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2000年《政府工作报告》 )

译文:Local authority m ust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m anagem ent over social security funds…

2. 加强对垄断行业个人收入分配的监管。

译文:We need to tighten the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over income distribution in monopoly industries.

3. 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

译文:All controls over grain purchase and sales markets will be lifted…

从上面的例句看,表明监督管理的supervision和control常见的介词搭配是over,因此推而广之,在立法文本中阐释这种“监督管理”之意,运用翻译适应与变异策略从翻译交际的角度看,over所映射出的上下级、权利义务主体的效力性乃至法律文化就体现出来了。

2.3 句法结构

法律语言的句法特点较为丰富。有学者(张凤英,2005 :6)总结概括出九个方面:陈述句的广泛使用、完整句的大量运用、长句的运用、复杂的关系从句、一般目前时、虚拟语气、被动语态、松散句与圆周句的交替使用、情态的使用。不可否认,在中文立法文本英译过程中,如何将各法条有效运用适应与变异策略对应翻译,事关译文的准确性和效力性。新《食品安全法》第九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此部分法条的内容多涉及相关法律主体在不同情形下违法后的处罚规定,属于强行性法规。一旦翻译译本不准确或是不符合法律英语规范表达,就会造成该译文的法律效力降低甚至无效。在此仅以各译本对该法第九章第132条的翻译处理进行句法结构上的比较评析。

第13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译本1(2015:29):In violating this Law,a person/entity fail to store,transport,or load/unload foods follow ing relevant requirements,the county and above level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hall order immediate correction and give a warning; if correction is refused,order suspension of operations for correction and impose a fine between RMB 10,000 and RMB 50,000; and in serious circumstances,revoke its license.

译本2(2015:47):Where anyone,in violation of this Law,fails to store,transport,load,or unload food as required,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and other departm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functions,order it to take corrective action,and issue a warning to it;if it refuses to take corrective action,order it to cease production or trade,and impose a fine of not less than 10,000 yuan but not more than 50,000 yuan on it;and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revoke its perm it.

译本3(2015:29):Whoever violates this Law and fails to store,transport,load or unload food as required shall be ordered to make correction and be given a warning by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departments according to the division of their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where the violator refuses to correct,it shall be ordered to suspend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and be concurrently given a fine of not less than RMB 10,000 but not more than RMB 50,000;under grave circumstances,the perpetrator shall be revoked of relevant licenses.

译本4(2015:38):In the event that any entity or organization engages in food storage,transportation,loading and unloading activities in violation of this Law,the food and drug adm inistrat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the county level and above shall order immediate rectification and give a warning. If rectification is refused,suspension of operations for rectification shall be ordered and a fine of between RMB 10,000 and RMB 50,000 imposed;and in serious circumstances,the revocation of its license shall also be ordered.

不难看出,译本1存在基本语法错误,a person/entity fail to…,the county and above level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hall order…的句子结构明显存在基本的语法结构问题:两个简单句并列,之间没有使用连词连接形成逻辑关系。笔者认为,译本1的第一句起码应该是前半句使用条件状语从句if结构,并使用fails的动词形成主谓一致,将in violating this Law置于从句尾,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意群;分号后面的译文也没有适应于英文规范表达,列如if correction is refused,order suspension of operations for correction and impose a fine这样的表达明显缺少主句主语。

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对于“的”结构的规范翻译,多使用被动句的表达使语句显现出更加客观中立的内涵,以契合法律语言的特点,也对应于中文语句中无主语的情况。综观几个译本,译本3和译本4在被动句表达上处理得更好。列如“拒不改正的”这句简单的法律条文,所涵盖的法律含义是法律逻辑结构中的一种违法性条件假定,而译本4选择翻译成“if rectification is refused”就是准确地运用了翻译适应与变异的理论,译本3使用主动句where the violator refuses to correct实际是增补了句子主语“the violator”,也是变异性在本语境下的运用,但从完全忠实于原法律文本的角度而言不如使用被动句更加简练、对等。

同时,在这一短句中,前3个译本都使用了correct或correction表达“改正”的含义,而译本4选择的是rectification这一词语,在笔者看来译本4的选词更具法律英语的专业词汇性。《朗文法律词典(第六版)》(L.B. Curzon,2002 :356)对该词语的解释是“Where a w ritten document does not accurately express an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as the result of some common mistake,equity has the power to rectify that mistake”,而通过检索《牛津法律词典(第五版)》(Elizabeth A. Martin,2003:94)发目前“equitable remedies”(衡平法下的法律救济手段)词条下就列举有rectification的内容,可见该词语及其同源性动词rectify是衡平法中专用的法律词语,用来表达“纠正、改正”的含义,使用这一术语更顺应于法律翻译,也符合英美人士的法律规范表达。当然讨论的这个问题又落入到了前文讨论的术语选择层面,在此仅简单阐释,目的是想说明法律翻译在句子结构层面依然要以规范的术语、词语搭配做支撑,离不开翻译适应与变异理论的综合运用。

其次,对于处理“……的”句式的翻译,相关学者(万猛等,2009:124)指出,除了补充省略的主语外,还可以选取句子中重点阐释对象即宾语成分作为译文的主语。笔者认为这同样是一种翻译适应与变异理论的运用。在本法条下典型的运用就是译本3的前半句“Whoever violates this Law and fails to store,transport,load or unload food as required”,此部分整个是句子的主语,whoever作为缩合连接代词其含义是the person who,指代“无论何人”,实际上与中文法条中所表达“……的”句法结构的法律含义一致。此外,在表明条件状语的复合句中,各个译本呈现出多样性的表达方法:where/in the event that/whoever …shall/if … 笔者认为在这种具有多种假设情形的立法文本翻译中,灵活运用这些条件状语的表达可以丰富句式,避免单一刻板的翻译方式,同样需要以一种翻译变异的意识去影响译者的主体选择。

四、结论

本文以Verschueren的翻译顺应论及近年来演进发展的翻译适应与变异论为理论基础,探讨国内新近出台的立法文本《食品安全法》非官方译本英译过程中的理论运用与谬误,笔者通过研究分析,尝试阐释以下主要观点:(1)在法律翻译尤其是立法文本的规范翻译中,运用翻译适应与变异论可以必定程度消除不同法域文化中的差异,实现法律文本翻译之后从含义到效力的对等,实现法律翻译的终极目的;(2)目前业界一些翻译机构中的法律翻译工作者对相关法律翻译理论的掌握程度参差不齐,如缺少中英两种法律语言的专门培训,其出品的一些翻译成果难免存在技术瑕疵,仔细研究分析这些内容后会发现谬误甚至严重错误,这样的法律译本难以让国外的同行认可,更难以为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私法、公法主体采用作为规范民商事行为的法律约束文本,亟须从政府到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相关法律翻译工作者予以重点关注,尤其是政府层面有必要组织相关方面深入研究,尽早出台我国相关新近立法的官方英译本,为依法治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3)就食品安全法而言,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领域的高度重点关注,在2017年国务院拟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这一宏观背景下,更需学界加强该法律文本的规范翻译研究,精益求精,更好地传播中国法律文化,确保法律翻译文本准确有效地表达原法律文本的内涵,实现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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